严格来说,押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质上与质押中质押物有一点点相似之处,但是并不一样。
日常生活,单方违约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扣留押金不再退还。举例,吃自助餐时押金100元,如果浪费超过XX克,卖家经常声明押金不退,以此减少故意浪费的情况。租房时,租客往往需要押一付三,出现提前退房的押金不退,以此保障房东的租金收益。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法律规定,债权人不能与债务人直接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该动产直接归债权人,而是只能请求对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点与我们常说的押金就出现了明显差异。
个人认为,押金更像一种预付的违约金,理由如下:
一、押金仅需双方约定,并非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意定性;
二、押金是出现违约情形时,可直接扣除冲抵违约金,(2023)京0108民初2511号一案中法院就直接将其中一项注册押金直接冲抵了违约金。
三、法院可根据违约情况,酌定返还押金的数额,案例参见(2024)京0108民初18549号。
综上,个人认为“押金”具有担保债权依法履行的预付违约金性质。既然是违约金,可以使用法律规定中有关违约责任方面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标准过高过低,当事人均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依法履行义务后,遇到房东等押金不退的情况,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起诉解决(房屋租赁合同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