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见钱款到账后,又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心思。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因非法占有他人转入银行卡的赃款,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4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上的招聘信息,添加客服于某某(具体身份未查清)的企业微信,于某某介绍黄某在网络平台刷单获取佣金。当天,黄某在于某某的指导下,陆续进行网络刷单,并赚得佣金几十元。
3天后,于某某主动联系黄某,称有一个大单,黄某看佣金高就同意了。于是,黄某按照要求,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账号给于某某。在该张银行卡收到被害人转来的1.5万元后,于某某要求黄某将该笔钱转入其指定账户。但黄某猜测该笔资金可能是涉诈资金,想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便没有按于某某的要求操作转账,而是将该笔资金转入自己的微信“零钱通”,用于还贷及日常开销等。
2024年12月19日,黄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近日,法院针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盗窃数额及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彭君 邓蔚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