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13岁的初中女生刘某遭同年级男生王某编造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谣言,并在校内散布。刘某因此遭受了不明真相同学的议论和异样目光,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压力,罹患童年期情绪障碍,多次实施自残行为,家长无奈为其办理休学。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学关系是原告刘某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对于事发时刚满13周岁且正处于青春期的刘某而言,与其有关的黄谣在同学中传播,对她必然会产生声誉毁损、评价降低的负面效果,故认定王某的行为已对刘某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162.9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刘某经心理疏导后重新返回校园;被告方亦表示因判后寄语受到教育,于判决生效当日,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中国青年报)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