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贷转贷”,顾名思义,就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并将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贷用于资金周转的事时有发生,但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贷转贷”的方式向他人出借款项,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尽管有出借资金记录,法院却判决借贷关系无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高额套贷又转贷,借款逾期不还被诉
李志(化名)与刘明(化名)是多年好友。
2018年,刘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李志可以出借资金帮助自己。李志虽手头不宽裕,但碍于朋友的情谊,在刘明的多次劝说下,李志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金融借贷平台“借取”资金的方式,先后三次将25000元出借给刘明。
贷款期限即将届满,刘明未能按期还款,金融借贷平台多次向李志催款,李志遂要求刘明尽快清偿借款,但刘明一直以没钱为由拖延。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李志只能自行还清了金融借贷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及利息共计57000元。因贷款平台的利息较高,每月的还款让李志感到十分吃力,双方也因此事发生矛盾。
为此,李志便以二人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明偿还借款本金及其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从金融借贷平台借贷后再转贷给他人,二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法院:即使并非为了牟利,转贷也应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明向李志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双方责任应如何划分?
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李志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出借给刘明,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刘明应向李志返还借款25000元。
对于李志主张的偿还借款利息部分,法院认为双方对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的行为属于明知,刘明未按照李志的告知及时偿还借款,而李志因套取金融借款转贷行为的本身存在过错,双方的行为导致借款利息一直累加,扩大损失,因此,双方对导致该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按照过错分担责任比例,判决刘明向李志赔偿损失9834.7元,李志主张赔偿的高额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刘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官说法
1.出借人应确保出借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转贷。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其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往往需要较高的利息负担,可能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手续费、服务费等,增加了资金成本,借款人若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出借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2.转贷行为不一定为了牟利
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会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当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若以牟利为目的,为赚取利差“高利转贷”,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切不可被贪念蒙蔽了双眼,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