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营运车辆外——
新能源汽车在泉州市可享停车优惠
近日,泉州市住建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即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除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外,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在泉州市可享受停车服务收费优惠。
停车场(图源:视觉中国)
根据通知,下列公共停车设施应纳入实施停车服务收费优惠范畴:
一是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不包括道路停车泊位)。
二是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是机场、码头和公共交通站(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
实施优惠的停车场采用按时计费或按次计费两种方式优惠计费:按时计费方式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按次计费方式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停车费。
通知要求,实施优惠的停车场应将悬挂绿牌且未被判定具有营运性质的新能源汽车视为优惠对象,原则上予以现场减免,并在出入口或场内显著位置进行相应公示。采用电子支付的停车场,可通过停车计费系统设置,对优惠对象予以现场减免。现场减免确有困难的,在车主提供其属于优惠对象的相关依据后,停车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减免费用退到原支付账户或车主提供的有效账户。经营单位应当为新能源汽车办理享受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提供人工或科技应用等便利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推诿、阻挠。
泉州市还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同时,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开发、利用自身停车服务平台,引导属于优惠对象的新能源汽车登记为用户,实施停放优惠。
来源:泉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