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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驾驶人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被罚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执法监管效能,日前,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公布一起出租客运行业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明确经营底线,警示违法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案情

7月22日11时5分,海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从网约车“车辆查询小助手”获取号牌为青B8***9的车辆违规运营订单信息,随即在订单终点处等待,并在车到达后展开了调查。经现场调查,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下单从乐都区某小区前往一超市,收费8.04元。司机许某某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查询其网约车司机端信息,显示6月完成26单、累计收入348.90元,7月完成221单、累计收入2101.42元。许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1款。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第2项规定,予以许某某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需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法定前提,未取得该证件擅自从事接单收费运营即构成违规经营。本案中,许某某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相关证明,且6月至7月累计完成247单、收入超2400元的持续性接单收费行为,直接印证了其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客观事实。

许某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却长期通过接单获取收入,其违规经营行为破坏了网约车行业的合规秩序,也给乘客出行安全带来潜在风险。执法部门对此类无资质长期、多次从事运营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作出罚款处罚,明确了资质合规在网约车经营中的基础性地位,对引导从业者遵守经营资质规范、推动行业形成“持证经营”的良好生态具有积极作用,能够有效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链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12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34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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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法治报;

责编:殷海燕;

监制:马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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