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行为本是人与人之间美好情谊的体现。然而,有时候好心帮忙却可能引发一些意外的纠纷。近日,敦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帮忙运送小狗而引发的货物损失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法院调解工作的高效与温情,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王某经营着一家小型杂货店,经常运送货物前往各个地点。刘某找到王某,请求王某帮忙将一只小狗从某乡镇运送至某村。出于好心,王某答应了这个请求。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小狗意外地将货车上的部分货物咬坏、吃掉,造成了不小的损失。王某要求刘某赔偿货物损失,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这起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关系到邻里之间的感情,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邻里关系的和谐。因此,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耐心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双方的诉求。王某表示,自己无偿帮忙运送小狗,货物却被小狗损坏,要求赔偿是合理合法的。而刘某则认为,自己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且自己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不想承担过高的赔偿费用。法官在充分理解双方立场的基础上,开始展开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刘某释法明理,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其小狗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也强调了王某在帮忙过程中并无过错,其损失应当得到合理赔偿。另一方面,法官又从情理出发,劝解王某念及邻里情分,考虑到刘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适当降低赔偿金额要求,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双方因小额赔偿而伤了和气。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平和下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同意赔偿王某货物损失700元,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王某也表示接受这一赔偿金额,并对刘某表示了谅解,双方握手言和,邻里关系得以修复。
案件虽小,却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敦化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倾听群众实际的困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用心用情促进纠纷实质化解,秉持公正高效、为民解忧的原则,以行动诠释“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用心用情让司法为民成色更足更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供稿:敦化法院
作者:赵洪儒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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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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