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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绿茶、乳山牡蛎被侵权!山东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新黄河】

新黄河记者:薛冬

4月24日,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社会共治效能,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遴选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确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裁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济南某链条链轮有限公司是“中空玻璃涂胶设备用链条胶座承托精密传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2023042785.9.请求人发现山东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

案件审理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笔误,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链条(7)安装于V形座(1)顶部”实际应为“所述链条(7)安装于V形座(1)底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不能显而易见并唯一得出权利要求1中“链条安装于V形座顶部”文字存在歧义或明显错误的结论,请求人关于笔误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链条安装于V形座底部,不同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链条安装于V形座顶部”,此不同点实现的技术功能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构成等同。据此,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请求人使用、销售涉案传送装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案例启示】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历来是实务中判断是否侵权的重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本身只具有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本案中,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存在矛盾或冲突,因此不能简单认定权利要求书存在歧义或错误。该案对合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元化解“硫化机”“横梁”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硫化机”发明专利及“横梁”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所涉横梁部件系发明专利产品的重要组件。2024年8月,请求人就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专利侵权行为,向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2024年8月26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立案。

请求人主张两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发明专利方法制造、销售硫化机产品,涉嫌同时侵犯发明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公知技术及现有设计,已就涉案两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办案人员认为被请求人主张“硫化机”发明专利为现有技术,但缺乏证据支撑,难以认定。但由于该案所涉横梁部件外观设计专利系发明专利产品的重要组件,涉案发明专利附图披露的横梁外观与涉案横梁外观设计相同,涉案“硫化机”发明专利公告在先,构成了对“横梁”外观专利的现有设计公开,被请求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办案人员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采用“点对点”风险预警与“背靠背”利益分析调解策略,办案人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突破性共识:被请求人支付和解款项并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双方维持现有生产格局。为确保协议强制执行力,该局协同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程序,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案例启示】

本案系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创新实践,凸显两大示范价值:一是机制层面创新“行政调解前置+司法确认赋权”非诉解纷模式,通过构建“技术认定—风险预警—协议执行”闭环体系,实现纠纷处置周期压缩至19天(较法定程序缩短63%)。二是效能层面运用“权益平衡调解法”,破解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冲突困局,明确“发明专利公开文本构成外观设计现有设计”的认定规则,引导双方建立“专利共存+市场共享”合作机制,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从“知产”向“资产”的效能转化。

3.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反向移送注册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第1422111号“洋紫荆及图”商标是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印刷油墨;第8194445号“SHENRI深日及图”商标是上海奔豪油墨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印刷油墨等。

2025年2月10日,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及前期扣押的侵权嫌疑物品(印刷油墨商品)。2025年2月11日,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淄博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因其代理的注册商标为“洋紫荆及图”油墨存货不足,为满足其供应的客户对“洋紫荆”油墨的需求,通过扫描正品“洋紫荆”油墨的标签标识,排版后自行印制“洋紫荆及图”注册商标标签,将上海奔豪油墨有限公司许可生产的印有注册商标为“SHENRI深日及图”的油墨外包装标签更换为当事人自制的印有“洋紫荆及图”注册商标的标签,并进行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洋紫荆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和“SHENRI深日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油墨3箱,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当事人既实施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又构成对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犯,属于双重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的知情权,导致其产生误认误购,同时损害两家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是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因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典型案件,体现了“刑行衔接”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高效运作,对商标侵权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4.东营市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三级联动机制作用,裁决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魏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获得名称为“酒瓶(3)”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930386609.0.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裁决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8月28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的白酒酒瓶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向乐安街道市场监管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在了解基本情况后,执法人员向请求人普及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特点优势,并告知其流程、指导请求人填写《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县局科室收到请求书后快速立案,并在案发辖区基层所抽选骨干人员,组成合议组并调查取证,同时向市局申请选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考虑到请求人地址为河北省,执法人员创新“线上受理”模式,实现申请、受理、文书送达网上办理,为身处异地的请求人提供便利。整个受理过程高效透明、准确可追溯,避免请求人长途奔波,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

在乐安市场监管所高标准建设的行政裁决审理庭内,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极大地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增强了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和效率的信任,让请求人跨地域维权“只跑一次”。市县所三级联动的高效工作模式使本案办案周期仅10天,远低于法定时限。

【案例启示】

作为国家级县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县,广饶县积极探索基层纠纷化解新模式,在乐安街道市场监管所建设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积极探索纠纷化解端口前移“枫桥经验”,构建“基层所摸排、县局主办、市局协助”三位一体、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该案采用“全程网办”模式办理案件,方便了请求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基层所发现、到县局就近辖区抽调人员调查、再到市局选派技术调查官提供技术支撑,快速响应、环环相扣,是基层所参与办案的成功实践,有力支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市、县、所“三级联动机制”高效运行。

5.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重复侵犯“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请求人赵某某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针对专利号为ZL201210185869.9的发明专利“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被请求人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局经审理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并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经司法确认现已生效。2024年5月27日,开发区分局再次接到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反映上述被请求人仍然继续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开发区分局受理后,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经审理确认,被请求人对涉案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开发区分局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确认的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赵某某的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相同侵权的行为,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经过调查查明,该公司重复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共生产销售专利重复侵权商品3台,违法所得3060元。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60元、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被请求人在首次侵权行为经行政裁决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重复侵权,不仅严重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对市场主体相关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对保护创新、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中,行政机关通过书面审理快速认定侵权事实,结合前期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形成执法闭环,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作用。

6.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016491号“日照绿茶”商标为日照市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4年9月3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某茶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摆放标有“日照绿茶”字样的袋装茶叶150个及盒装茶叶28个,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日照绿茶无相关授权手续及茶叶产地证明,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9月23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是一种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侵权不同于普通商标侵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用于其生产、销售,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该案既展示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也引导督促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合法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有力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7.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5108356号“乳山牡蛎”商标为乳山市牡蛎协会在牡蛎(活的)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8日。

2024年4月9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某水产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加工车间内,发现有未使用的牡蛎包装标签5卷,标签上标注内容为“乳山牡蛎®商标注册号25108356”。该公司无法提供获得“乳山牡蛎”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的相关材料。乳山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供述其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标注有“乳山牡蛎®商标注册号25108356”的包装标签,包装了20箱牡蛎(5斤/箱),售价70元/箱,已全部售出,剩余5卷上述标签尚未使用,违法经营额14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乳山牡蛎”注册商标专用权。乳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乳山牡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牡蛎包装标签5卷;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启示】

“乳山牡蛎”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在全国知名度较高。近年来,乳山高度重视乳山牡蛎的品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本案属于侵犯“乳山牡蛎”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当事人未经地标权利人授权就擅自使用“乳山牡蛎”商标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地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此案的查处对于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8.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2587648号“佳科傅”商标是绍兴上虞佳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1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冷却设备和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通风罩;空气调节设备等。

2024年12月9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称其办理的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经审查认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当事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经查,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佳科傅”商标和“绍兴上虞佳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厂名的铭牌并安装在自己生产的风机产品上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的涉事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648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及时启动行政保护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有效防止了“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的发生,形成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合力,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衔接机制作用,高效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工贸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一款茶道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某杯业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行政确权与行政裁决衔接机制,执法人员与无效案件的审理人员取得联系,共同对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最终确定对两个案件在同一天进行现场联合审理。

2024年6月26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无效案件进行了现场审理,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旁听了审理,了解了双方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争议,该案件当庭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当日下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现场审理,根据行政确权的结果,进一步明确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进一步查明涉嫌侵权的事实和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案件审理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当事人用同一证据,既作为专利无效案件中对抗涉案专利权新颖性的证据,又作为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证据。通过对无效案件的旁听,执法人员更准确地理解了相关证据的技术内容。7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法人员结合无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侵权案件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就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和赔偿等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执法人员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至无效案件审理人员,7月5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书面审查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两个案件顺利结案。

【案例启示】

聊城市充分发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专利行政裁决和行政确权衔接机制作用,自2022年以来开展专利行政裁决和行政确权线上线下联合审理3次,此次为首次进行线下现场联合审理。通过同一天审理、相互旁听、及时通报案件处理结果等方式,既缩短了办案期限,又加深了执法人员对专利制度和专利无效程序的理解,更容易找到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提升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质效,及时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10.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84519号

商标、第3029843号

商标、第3159141号

商标、第3159143号

商标、第3333018号

商标、第29706730号

商标、第237040号

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第33类“酒”、“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023年4月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邹平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提供的线索,对彭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商标侵权茅台酒的行为展开调查,因涉嫌构成犯罪,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向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该案。2024年8月2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指出彭某某、桂某、吴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彭某某、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桂某具有坦白情节,三人均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决定对该三人不起诉,转交邹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同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彭某某、桂某、吴某某销售侵犯“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2023年3月底至4月初,当事人在明知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销售,违法经营额7146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对彭某某罚款32000元、桂某罚款20000元、吴某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是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件,同时也是打击“特供酒”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各部门紧密衔接配合,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闭环。

编辑:郑楚翘 校对:李莉

本文来自【新黄河】,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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