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推动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据介绍,《办法》依据中央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2020年《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新修订的《办法》共24条,主要有以下调整变化:
一是征收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依据财税〔2020〕58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办法》相应增加了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退库等职责内容,明确了其具体任务和要求。
二是增加特定生产建设项目相关规定。参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对于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要求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办法》相应明确了此类项目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的计征方式,以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了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无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方式。
三是明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纳入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办法》增加了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面的要求。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持续规范,在推动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等关键领域有重要作用。数据显示,自2020年起,我省年均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超过1300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从84.79%提升至86.35%。
责任编辑:赵成玉